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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一條 : 兼任 
本會會員於同一年度內不得兼任兩個普選職位,即幹事會幹事及代表會委員 ( 不適用於代表會之幹事會代表 )。 

第二條 : 會章修改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署請求,或全體幹事四分三或以上聯署請求,或全體代表會委員四分三或以上聯署請求,得向代表會提出修改會章之議案。 
所有修改會章之建議,須先經代表會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者贊成,方能通過。 
會章之修改內容,須於會員大會會議兩星期前公佈。 
已獲會員大會通過之會章新修訂版,經四個星期給各會員傳閱,若沒有人提出反對,該份會章即成為法定會章。若有人在傳閱期內向代表會提出反對,並持充份理由,代表會須再次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作討論。 

第三條 : 會章詮釋 
本會章之內容,以代表會之詮釋為準。 

第四條 : 附則 
會章附則的作用在補充會章之不足,使本會會務更能順利推行。唯所訂立之附則,須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條 : 本會與校內其他組織之關係 
本會與校內各組織應保持緊密聯繫與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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