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


第一條 : 定義
會員大會是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之機構。
第二條 :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及最終立法機構。(立法程序根據會章第十二章第二條)
第三條 : 主席
本會會長為當然主席 (唯處理罷免會長議案時,則由代表會主席主持)。
若主席一職出現遺缺時,則由代表會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組織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委任臨時主席。
主席並不享有投票權。若表決時正反雙方出現同票時,則由主席作出最後決定。
第四條 : 秘書
會員大會秘書由幹事會秘書出任。
秘書若缺席會議,由主席委任其他人處理該會議之文書職務。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須於會後一個月內完成,並提交幹事會審閱,於審閱後七日內公佈,及在下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第五條 : 開會次數及通知
每屆幹事會任期內召開會員大會會議最少一次,以通過年度計劃書,首次會議必須於幹事會上任後兩個月內召開。
會長須在每次會員大會前兩星期,以書面或通告形式發出會員大會會議通告、會議議程及會議有關資料。
倘若會員有特別提案及動議,則須得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附和及聯署請求,以書面形式在會期一星期前提交幹事會審議及通過。
第六條 : 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若經過半數幹事會幹事或過半數代表會委員聯署請求,或二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書面請求時,會長必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以處理某特定事項,而於會議上不得討論其他事項。會長並須於大會三天前,公佈議程予各會員。
第七條 :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會議以全體基本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八條:授權
會員可授權予其他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會員或代表代其就各項事情作出表決,唯授權者必須在開會前簽發授權書予最多一位被授權者,並將授權書於開會前交回會議主席;而同一位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會員亦只可被一位其他會員授予表決權。已簽發授權書之會員亦作出席者論。
第九條 : 流會及休會
會員大會會議於開始後超過半小時仍未達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於兩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倘若於第二次舉行時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以該次出席人數為該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論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召開。流會後再舉行之會議,其通告須於會議三天前張貼於本會佈告板上及以電郵通知會員。
若有特殊原因,令會員大會會議不可繼續,主席可宣佈休會並即時宣佈續會時間或通知辦法。
第十條 : 表決
議案若遇反對,得進行表決,表決設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表決可以舉手方式進行。
任何議決,須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任何議決若出席會員未於投票前明確表示放棄投票權,而該會員又不參與投票,則當該會員投棄權票論,若正反雙方票數之和不超過棄權票,應即重新投票。若重新投票後仍未達上述條件,則議案宣佈打消。
任何議決之贊成及反對兩數相等時,則由主席作出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