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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大選

第一條 : 定義 
周年大選目的在選出翌屆幹事會成員。周年大選須於每年本會幹事會任期期滿前一個月內舉行。 

第二條 : 選舉委員會(簡稱選委會)
為處理周年大選一切有關選舉事宜之臨時組織。該組織之成員由代表會召集。 
成員包括︰ 
​現任幹事會3 名成員 
現任代表會7名成員 
前任幹事會3名成員 
審定各候選內閣的資格,並有權取消未符合選舉法則第五條之候選內閣或 人士資格。 
該第一次會議由代表會主席召開,主席由各成員經投票選出,主席並不享有投票權。若表決時正反雙方出現同票時,則由主席作出最後決定。。 
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英文,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為準。 
主持內部政綱發佈會及會員諮詢大會。 
主持投票事宜。 
在代表會及候選內閣之監察下進行點票工作。 
張貼告示及發電郵向各同學發佈選舉資料。 
議定有關選舉事宜的重要日期。其中包括截止遞交候選內閣報名名單日期、選舉宣傳期、截止遞交全年活動計劃書日期、內部政綱發佈會日期、諮詢大會日期、投票日及截止遞交競選期間之宣傳期財政報告(連單據)日期。 
議定投票方法。 
審核候選內閣遞交之宣傳計劃書。 


第三條 : 投票制度 
選舉之合資格選民為全體基本會員。 
投票形式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進行,以簡單多數票釐定結果。 
任何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選舉之順利進行。 
投票會員需出示學生證並由選舉委員會記錄才可投票 
總投票人數須超過合資格選民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並正反雙方票數之和須超過棄權票,投票結果方為有效。 
點票工作由選舉委員在代表會及候選內閣之監察下進行。 
按選舉委員會投票方法填寫之選票方為有效。 
點票結果將在即日公佈。並在廿四小時內以電郵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選舉委員會遇下列情況,須於一星期內進行複選: 
若投票結果未能符合本章第三條; 
發現選舉出現舞弊; 
票數相同。 
若選舉委員會主席於決選後三天內接到有關競選之投訴,經選舉委員會審議後,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是否作出複選。 
複選投票方式按第一輪投票之方式進行。 
若複選仍然失敗,將召開會員大會並以職位選舉制進行投票。

 

第四條 : 選舉制度 
內閣選舉制 
幹事會選舉首先採用內閣選舉制 
會員於大選前自由組閣,參加競選,內閣成員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唯各候選人只可參加一個候選內閣,及不得在同一內閣內,競選兩個或以上之職位。 
候選內閣最少為十一九人,其中必須包括主席一名、內務副主席一名、外務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其組織最多不能超過十六人。 
參選之內閣,須在選舉委員指定時間前將包括內閣成員姓名、學號、所修課程以及內閣成員職位的分配之名單遞交選舉委員會通過,方可競選。 
內閣競選以全體基本會員按第三條之投票制度舉行,獲票數最多的一閣當選。當選之內閣即為新一屆之幹事會,而幹事會職位分配則按候選內閣名單執行。合資格參選之候選內閣名單將於三日內以電郵公佈。 
所有參選內閣成員必須出席由選舉委員會主持的內部政綱發佈會及其續會,和諮詢大會及其續會。 
候選內閣須擬定全年活動計劃書及財政預算,於內部政綱發佈會前遞交選舉委員會審核,並於諮詢大會前發表。 
內閣競選以全體基本會員按第三條之投票制度舉行,獲票數最多的一閣當選。當選之內閣即為新一屆之幹事會,而幹事會職位分配則按候選內閣名單執行。 

職位選舉制 
職位選舉乃是內閣選舉制或複選失敗時推舉適合人選角逐,以提名方式進行,再以投票表決。但提名人之建議必須有兩名或以上會員附議,並徵得被提名者公開同意,被提名者方能成為候選人。 
提名人及候選人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各職位之選舉次序,須依據第六章第五條各職位之次序選出。 
投票方式按本章第三條之投票制度進行。 

第五條 : 宣傳 
候選內閣須遞交宣傳計劃書予選委會審核。 
宣傳計劃書必須連同選舉申請書(內閣報名名單) 於截止時間或之前一同提交。 
宣傳計劃文件須一式十五份交予選委會。宣傳計劃應列明宣傳方式、宣傳物品之種類、形式、發出方法、日期及數量,並附上宣傳物品的樣板或貼近實物的設計圖。 
候選內閣的宣傳期由選舉委員會議定。 
宣傳方式不限,但以不為會員帶來滋擾為準則。 
宣傳品之定義 :凡於選舉期間,以一切文字或其他實質方式表達之物品,如海報、單張、刊物、貼紙、紀念品等,無論其意圖、目的是否直接影響或改變投票人對有關候選內閣之認識、態度、觀點或意見等,作出任何反應或行動,而令三位或以上之投票人得悉時,無論其是否公開,皆被視作為宣傳物品,均須受制於本年度選委會所訂立之宣傳法則。 
候選內閣的宣傳內容須包括投票日的日期和諮詢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候選內閣並無宣傳費用之上限。 
幹事會會資助每個候選內閣之競選宣傳費用二份一,但最高資助金額上限為港幣三百元。有關競選宣傳費用資助開支必須經由選舉委員會及代表會通過後,資助才會由幹事會發出。其餘之競選宣傳費用則由候選內閣自行支付。 
候選內閣不得以任何方式賄票。候選內閣所派發之宣傳物品每件成本不得超過港幣五元正,否則作賄賂投票人處理。 
任何宣傳不得含有賄賂或對某人提供特殊利益之成份。 
候選內閣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競選對手作出任何滋擾、人身攻擊及恐嚇。 
候選內閣必須於選舉結果公佈七天後之中午12:00前將競選期內的財政報告連同所有單據遞交選委會。任何遲交之單據皆不作資助。 
候選內閣必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日內清除所有宣傳物品。 
選委會若發現有任何違反上述所列之宣傳法則時,選委會有權採取下列行動: 
要求有關之候選內閣提供資料及作合理之解釋。 
要求候選內閣對發出之宣傳作出更正、道歉、收回等行動。 
沒收已發出或未發出之宣傳品。 
發出警告信。 
發出聲明。 
取消該候選內閣之競選資格或其他有關行動。 

第六條 : 內部政綱發佈會 
所有候選內閣全員及選委會全員必須出席。 
內部政綱發佈會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以答問大會形式及/或辯論形式進行。 
候選內閣須回答選舉委員及競選對手的問題。 

第七條︰諮詢大會 
所有會員均可出席。 
諮詢大會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以答問大會形式及/或辯論形式進行。 
候選內閣須回答選舉委員、會員及競選對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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