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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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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定義
由幹事會全體幹事及代表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會議。
第二條: 權力
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
第三條 : 組織
主席由幹事會主席出任,副主席由代表會主席出任。如其一缺席時,則須於三天內再行召開。 秘書由幹事會秘書出任,如秘書缺席時,得由主席委任會員代之。
第四條 : 權責
處理幹事會或代表會均不能單獨解決之重要事宜。
第五條 : 會議召開
經幹事會幹事三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請求,或經代表會委員二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請求,或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四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請求,或大會主席認為有其需要,大會須於四天內召開。
第六條 : 開會通知
凡召開聯席會議,須於開會前兩天以書面通知全體成員,並附議程;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得於開會前一天通知延期,並於三天內再行召開。
第七條 : 法定人數
聯席會議以幹事會和代表會各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如未達上述人數,須於三日內重新召開會議。倘若於第二次召開會議時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以該次出席人數為該次聯席會議之法定人數。不論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召開。
第八條 : 表決
對各項事情之表決,須以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通過,方可成立。
第九條 : 請假
幹事及代表請假,須於聯席會議二十四小時前陳述理由,並須徵得聯席會議主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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