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會


第一條 : 定義
代表會為會員大會會議非舉行期間,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投訴、仲裁、審查、監察、立法、司法及代表全體會員之權力機構。
第二條 : 權責
監察及協調本會屬下各組織之運作。
依本會會章基本精神及宗旨,處理及仲裁本會內一切投訴。
調查及處理觸犯會章之會員及組織。
諮詢幹事會之工作及財政狀況。
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
負責本會與所屬年級會員之聯絡工作。
收集及處理會員之建議及投訴。
負責成立及監察選舉委員會。
修訂本會會章,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為唯一合法會章解釋機構。
經代表會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聯署請求得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在每屆幹事會任期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檢討會議。
第三條 : 組織
代表會委員由以下各人組成 :
全日制各班選派代表二名。
幹事會外務副主席。
去屆幹事會外務副主席,如有遺缺時,由去屆幹事會幹事一名代替之。
各代表會委員,必須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主席及秘書由代表會成員自行推選,並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於一星期內若無反對,則正式成為代表會主席及秘書;若遇反對時,反對者須將其理由以書面呈交會長,會長得召開聯席會議重新考慮之。
第四條 : 產生辨法
每屆代表會需要在任期完結前兩星期,以電郵或入班形成進行招募新一屆代表會委員事宜。
若會員有意競選新一屆代表會委員,可以用電郵形式向代表會報名。
代表會需要在投票前最少一星期,以電郵形式通知全體會員有關各年級委員參選名單。
投票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進行,以簡單多數票釐定結果。
投票總投票人數須超過合資格選民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並正反雙方票數之和須超過棄權票,投票結果方為有效。
投票過程須由幹事會外務副主席或去屆幹事會外務副主席監督下進行,點名時需要有幹事會成員在場。
其他選舉細則參考與幹事會週年大選。
第四條 : 任期
代表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唯幹事會代表及去屆幹事會代表之任期與幹事會相同。
第五條 : 代表會委員之職責
主席
召開並主持代表會會議。
出任聯席會議副主席。
統籌代表會會務之進展。
秘書
處理代表會一切文件,會議記錄及檔案。
準備一切有關會議之資料。
發出召開會議通告。
協助主席處理代表會一切有關會議事宜。
處理代表會一切財政事宜。
幹事會外務副主席
幹事會與代表會溝通的橋樑。
享有與其他委員同樣的權力和職責。
常務委員
收集、反映及處理所屬班級會員的建議及投訴。
將會議上的議決轉逹予所屬班級的會員。
第六條 : 會議
常務會議:
任期內最少召開會議三次。若有需要,可以續會。
臨時會議:
代表會主席可按需要或經過半數委員要求下召開。
代表會主席須於會議七十二小時前,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議通告及議程。
代表會之會議記錄,須於通過會議記錄後一星期內張貼於本會之佈告板上。
第七條 : 法定人數及延會
代表會會議須全體委員二分一或以上出席,方為法定人數。如未達上述人數,須於三日內重新召開會議。
第八條 : 表決
代表會對各項事情之表決,須以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成立。
第九條 : 請假
各委員之請假,須於代表會會議二十四小時前,書面通知代表會主席,並須徵得其同意。
第十條 : 辭職
各委員之辭職,須書面呈上充分理由於代表會,經代表會表決贊成,方可通過。辭職之代表會委員及後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所屬班級或組織交代。
第十一條 : 遺缺
代表會主席一職有遺缺時,則由代表會委員自行推選,並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於一星期內若無反對,則正式成為代表會主席;若遇反對時,反對者須將其理由以書面呈交會長,會長得召開聯席會議重新考慮之。
各委員之職位有遺缺時,在遺缺所屬年級或組織內,由該年級會員或組織成員再行推選一人接任。
第十二條 : 交代
代表會須於每年九月下旬,正式向翌屆代表會交代一切工作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