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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及一切規條。本會之會員倘有妨礙會務進行、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或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以惡意攻擊本會,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表決通過,並提交代表會通過,得取消其會籍。 

第一條 : 會員之懲治 
任何會員或本會屬下之組織,若不繳交會費或違章時,其應享有之一切權利將被凍結,直至錯失矯正為止。會員被凍結之事宜,由幹事會決定,會員有權向代表會作出上訴。 
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由幹事會提請,經三分之二或以上代表會委員表決同意,得取消該會員之會籍。 

第二條 : 譴責 
會長有失職時,經幹事會通過,得譴責之。 
代表會主席有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凡幹事會幹事有失職時,經幹事會通過,得譴責之。若幹事會幹事無故缺席該會會議一次時,幹事會或得譴責之。 
凡代表會委員有失職時,經代表 會通過,得譴責之。若代表會委員無故缺席該會會議一次時,代表會或得譴責之。 

第三條 : 罷免 
會長有嚴重失職或違法時,經譴責後仍無改善,得由代表會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提出對會長之罷免案,經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臨時會議之基本會員通過,方可罷免其職位。 
代表會主席有嚴重失職或違法時,經譴責後仍無改善,得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提出對代表會主席之罷免案,經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臨時會議之基本會員通過,方可罷免其職位。 
若其他幹事會幹事或代表會委員有嚴重失職或違法時,經譴責後仍無改善,得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通過,方可罷免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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